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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8-02-23 13: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可知,是否办理土地证并不是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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