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西安思迈尔税务师事务所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见问答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8-02-23 13:22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瞪羚路与瞪羚一路交叉路口万科云谷6号楼2单元
税务业务联系电话:15609299986(侯老师)
审计业务联系电话:18192729953(李老师)
其他业务联系电话:029-85729369(张老师)
陕ICP备17004981号
技术支持:西安信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