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8-02-23 13: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西北民航大厦9楼北段 电话: 程经理 15029088806 029-81326275 微信:@kunshengcs 陕ICP备17004981号 |
技术支持:为华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