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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8-04-24 17:1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4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 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屋提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本次被废止的条款(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涉及出具专项报告的依然有效条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本条款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7条第4款理解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04-20
税改产生增值税盈利空间 <逢考说税>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谢华峰——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其选择权在纳税人手上。很多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从自身的业务开展出发,结合上游发票的取得和下游专票的需要,再考虑到实际税负率可能低于3%,就有可能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谢华峰——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只能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从事工业或商业的个体工商户。营改增非主动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本来就是500万元,不存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对有心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请计划好压缩销售规模,以保证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假设计划2018年7月15日转登记,其2017年7月-2018年6月为连续12个月,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1万元,超过500万元了,那就得立即控制2018年7月下半月的销售额,使得2017年8月-2018年7月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才能如愿以偿。
  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其实很少。因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随随便便都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谢华峰——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是为了避免由于稽查或评估造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向前追溯,从而引发前期销售收入是按3%还按适用税率的争议。
 财税〔2018〕33号只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很多朋友纠结对那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虽未超标但自行申请认定(或登记)一般纳税人的,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8号把这个明确了,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自行登记的,还是强制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谢华峰——非依职权事项,税局不能在“金三”里自行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张钦光——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并可以使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转登记一般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评估,其涉及应税行为发生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如果需要补缴增值税,可以使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后期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是否可以继续转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会不会是国家税务总局留给纳税人的一个彩蛋啊!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谢华峰——1、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或认证。
  4、转登记日后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谢华峰——继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后,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前都是说“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现在国地税合并在即,改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张钦光——又是一个彩蛋!难道,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要全面自开专票?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谢华峰——谁说“未开具发票”栏不能填负数?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为了不重复申报同一笔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栏肯定是要填负数的,增值税申报比对不会强制监控此项,但会生成申报疑点,纳税人应备好材料作好说明即可。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张钦光——此规定彻底明确,纳税人开具发票选择税率或者征收率,不是根据纳税人当下的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而是根据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使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开具17%、16%、13%、11%、10%、6%的原本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具的税率的发票,虽然自5月1日起,17%、13%、11%的税率已经取消了。
  其实这一条款,也可以借鉴用来解决小规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或者服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或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问题。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企业冲销的是当初小规模期间的增值税业务,纳税人不能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处理,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冲减;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谢华峰——1、转登记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超过500万元,还是要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不利于业务开展,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谢华峰——谁说2018年5月1日后不能开17%的增值税专票?18号公告说得很清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冲红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红再蓝,也是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谢华峰——18号公告没出来前,有不少朋友还在想是不是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现在明确了是纳税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在一起计算是否超过5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商业、服务业),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就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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