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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亏损是可以调节的——以前年度亏损所得税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6-04 16: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可税前弥补“亏损”乃是税法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注:既然属于“税法口径”,则加计扣除形成“亏损”,自然也可依法结转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经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二、预缴、汇缴皆可依法弥补
三、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企业合并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五、税前弥补“亏损”是有期限限制的
(一)一般为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特殊情形之一:八年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特殊情形之一:十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六、可以调节亏损举例
(一)筹建期开办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分期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也就是说,经营初期可能会有较多亏损,若超过五年则不能弥补;对于开办费可以不选择一次扣除,而改为分期扣除,则后期部分可能就得到税前弥补了。
(二)一次扣除(加速折旧)政策
事实上,此项政策属于税收优惠,但其优惠的乃是“时间”,即“资金时间价值”;也就是说,扣除金额是一定的,只是“早扣(少纳税)晚不扣(多纳税)”,相当于纳税延迟。
但是,对于亏损企业来讲,如果早扣,导致亏损而五年(或者八年、十年)未能弥补的话,则相当于损失这部分扣除。这时候可以选择不适用一次扣除政策(这是权力,并非义务)。
另外,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也应慎重考虑此节。
但是,企业未选择享受一次扣除,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当然,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依法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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